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球館門口滑倒摔傷賠償醫(yī)療費1.6萬元
發(fā)布時間:2019-12-07 瀏覽次數(shù):584166
今年1月27日,楚某與女友相約去遼寧省沈陽市一家保齡球館打保齡球。當楚某踏上該保齡球館的大門臺階時,由于臺階上結(jié)的冰沒有清理干凈,臺階上又未加蓋防滑墊,楚某一下子滑倒在地,隨即被送往醫(yī)院治療,經(jīng)診斷楚某為髖骨骨折,花費醫(yī)療費1.6萬元。事后,由于保齡球館拒絕賠償,楚某起訴到沈陽市和平區(qū)人民法院。 對此,保齡球館辯稱,楚某當時并未進入館內(nèi)打球,還沒有開始消費,雙方尚未形成正式合同法律關(guān)系,彼此之間沒有權(quán)利義務關(guān)系,楚某的傷是意外造成,對楚某的損害后果,保齡球館既沒有過錯,又沒有約定或者法定的義務,因此保齡球館不應承擔賠償責任。 不過,這樣的說法并未得到法院認可。和平區(qū)法院審理后判令保齡球館承擔賠償楚某損失的責任。 法官庭后解釋稱,此案中,盡管楚某尚未進入保齡球館,沒有進行實質(zhì)性的消費,但楚某來此的目的就是打保齡球,是一種欲與保齡球館訂立體育娛樂服務合同的要約行為。因此,楚某應認定為娛樂服務合同締約的一方當事人。保齡球館作為體育娛樂服務的提供者,先合同義務包括應謹慎、小心的照顧顧客,采取積極措施,盡可能地保護顧客的人身財產(chǎn)安全。此案中保齡球館明知下雪天臺階會積雪,如果不及時清理積雪或者采取其他防滑措施,極有可能造成顧客滑倒。因該保齡球館沒有盡到應盡的職責和義務,違反了先合同義務,故應對楚某的摔傷承擔賠償責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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